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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称式”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之立法构建

         

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矛盾与逻辑冲突,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与完善。首先,应取消介绍贿赂罪,将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基本构架调整为"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二元体系。其次,应取消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设置,将单位受贿行为按受贿罪罪名处置;同时,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最后,还应取消"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设置,统一适用行贿罪罪名。经过调整之后,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将形成严格的"对称式"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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