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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之刍议——重释《老子·第二十五章》

     

摘要

对于通行本《老子》第二十五章内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学界认为地、天、道、自然四者之间有逻辑递进关系,对"道法自然"的一种理解是将"自然"作名词解,即"道效法/遵循自然",其问题是作为宇宙终极根源的"道"之上,是否有一更高之"自然"需要"道"去"法"呢?另一种理解是将"自然"作形容词解,"道的本质是自然而然的",那么此处又何需"法"之说?可见这两种理解都存在歧义的可能.李约"义颖而莹"的断句凸显了道家形上的自然原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作为"法"的行为主体,应遵循地之地性、天之天性、道之道性,让万物呈现其自然之性."言地、天、道三者,皆有自然之妙理,王者当法之尔",从而真正实现"辅万物之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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