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西社会科学 >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地位之辩证——兼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地位之辩证——兼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摘要

以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基础,是十分困难的,能够轻易被分门别类的,是调整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是调整前的社会关系.不同部门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以价值体系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不仅可行,而且可以发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间的互动性,重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