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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两委”组织法的修订

     

摘要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完善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应当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放在一起同步进行、兼顾考虑,努力和适当消除“两委”组织法之间的差异。最好能在法律程序上规定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包括主任候选人。当前将“社区”这样一个外来的学术概念,作为城市区域划分、地理位置和基层建制的名称,不是十分妥当。允许条件具备和技术成熟的地方先行先试,在网络上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村(居)民协商、进行社区公共议题的表决、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等,很有可能使我国的基层民主在实践和实现形态上产生飞跃,走在世界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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