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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

         

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和重要性提供了对其民事权利化的正当理由.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进行利益协调的价值判断方法显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纠纷的法律制度支持足够充分.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争议是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且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更易于与债权、物权的既有通说观点相协调,解释成本较低,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还能就网络虚拟财产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论的完善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确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典继承法编应该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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