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海学刊》 >试论法院对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直接实行经济制裁

试论法院对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直接实行经济制裁

         

摘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往往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经济违法,经济犯罪行为。对于经济犯罪,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将材料移送检察或公安部门依法侦查起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