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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的宪法功能及立法回应

         

摘要

行政检察监督提出近十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多种形式的检察监督实践样态,行政检察监督寻求诉源治理,修复社会关系,助推社会和谐之监督效能日益显现。与此同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也折射出行政检察不会代替行政机关作任何决定,且与监察机关共同筑牢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密度和强度,还提供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后一扇司法窗口。作为最具中国国情特色的检察监督实践,行政检察监督本质上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功能的重要支脉,行政检察同样具备监督“法治中国”与“和谐中国”国家目标实现的宪法功能。然而,当前的行政检察监督立法存在完整性和体系性不足的问题,仅有针对诉讼内行政检察监督的个别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这一立法现状一方面,与“诉讼内监督+诉讼外监督”的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不相符;另一方面,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宪法功能不匹配。为此,在尊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现有体例的同时,可增加规定“对诉讼外违法行政行为实行法律监督”;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八项之“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解释出“对诉讼外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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