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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疫立法中的行政权限问题

             

摘要

1999年,日本曾作出废除“大行政权”的《传染病法》,实施“小行政权”的《感染症法》的防疫体系转变。这一转变虽避免了《传染病法》及其所确立的防疫行政体系在某些已能有效控制的传染病上“过度防疫”的弊端,但也使日本的防疫行政在应对特殊重大疫情时出现应急权限不足的问题。之后,日本通过制定《新型流感等特别措施法》授予行政机构一定的防疫特别措施权限。但权限的行使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2020年,日本又通过特别立法扩大了《新型流感等特别措施法》的适用范围,这不仅使行政机构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获得一定的特别措施权,也为今后应对其它重大新发传染病疫情树立了立法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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