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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纪念物品之精神损害赔偿——以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4条的关系为视角

         

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了受害人因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侵害也可以向加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该条在法律适用中暴露出了一些漏洞。精神损害赔偿从人身损害领域渗透到财产损害领域是一种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否又取代了该条,也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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