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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授予值物品种权条件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除了应当是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还必需有适当的名称、商业上的新颖性以及品种本身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等条件。这就是说,在我国一项品种要取得品种权,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实质性的条件。如果缺少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获得品种权。在审查中如何判定新品种具备这五项条件以及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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