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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制度的构造及改进

         

摘要

现行《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制度的构造包括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又根据行为要件的两种类型,非自愿住院可分为监护人决定型和国家强制型.现行法所谓“严重精神障碍”并不能反映主体要件的实质,应改为自愿能力.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应取消危险性标准作为监护人决定型非自愿住院的前提要件.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定方式应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对于国家强制型非自愿住院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应纳入严重自残或自杀等严重伤害自身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对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做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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