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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车险理赔中的一个误区──兼与杜云生同志商榷

     

摘要

《内蒙古保险》1998年第一期刊登了杜云生同志撰写的《车险理赔中的一个误区》。笔者读后,对其中所述观点不敢苟同,并不揣泽陋发表浅见,与杜云生同志商榷,目的在于澄清观念上的模糊认识,以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并非都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就以杜文中所举事例为例,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汽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了自负全部责任的第三者责任事故,车主赔偿责任合计为8万元。杜文认为这8万元是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的损失。真是这样吗?因为杜文中明明说明了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而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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