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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私自延长期限的合同无效

     

摘要

案例1983年,某县某村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山以自留山的名义分给了村里的30户村民。1988年12月12日,县林业局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联营造林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荒山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材后,收益按3:7的比例分红。

著录项

  • 来源
    《湖南农业》|2017年第8期|39|共1页
  • 作者

    聂建刚;

  • 作者单位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 410005;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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