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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扞格:以《天柱文书》中的侗族离婚诉讼案为例

         

摘要

在古代社会,国家法对少数民族偏远地区的影响常因地理环境的制约而相对薄弱.地方秩序的维护多依赖于地方习惯法.近代以后,国家力量逐渐加强了其对偏远地区的影响力,国家法也逐步变成民众处理社会问题的另一种途径.但在国家法进入地方法控制区的时候,就不免会出现适应问题,特别是当国家法与地方法存在分歧的内容时,民众如何抉择值得关注.民国贵州天柱县的一起侗族离婚案,充分地展现了国家法和习惯法扦格的情况.由于当地侗族习惯法占有优势,使得国家法的解决途径最终未能成功.本文拟以此案为例,展现民国时代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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