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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完善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但是新《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详细系统的规定,从整体的体系来看,目前还尚未构建一个严密的体系;从实践中具体操作来看,可操作性相对来说较弱,所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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