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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摘要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职权的监督.但在实践中,审查标准仍然存在启动标准不一致、范围认定存在分歧、合法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为此,需要尽快出台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审查具体条款为主、审查文件全部内容为辅.此外,需要确立对行政管理领域党政合署发文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审查,并推动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类型化,加强对地方法院案件审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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