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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以欧盟谷歌案为例

     

摘要

数字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竞争模式发生改变,从产品到数据服务的更替给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传统的需求可替代性和供给可替代性方法已经不能应对完全突破时空限制的互联网在线服务;在确认经营者支配地位时,除了市场份额,网络外部效应、双边市场、数据竞争形成壁垒等因素也应考虑其中。本文以欧盟谷歌案为例,分析数字经济时代新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用新思维和新方法去应对,但始终应以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为指引,即保护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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