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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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