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全体业主实现物业管理自治的重要途径,一般须依法组建,有关法律也应对其组建作全面、具体的规定.然而,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却存在明显缺陷,既忽视了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时的救济方法,也未考虑到业主委员会不必存在或因故不能履职时的替代措施.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组建业主委员会时,应该对其委员的选任条件作较严格规定,设法防止有人利用其委员身份损人利己.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其运作也应遵守一定规则,以便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要从法律上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允许其以自己名义为全体业主谋利益.在我国,业主委员会运作时还会涉及到如何协调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结合实际并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宜将居民委员会定位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咨询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