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集团经济研究 >关于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研究

关于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模式选择的研究

     

摘要

引子 作为调整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法律性规范,《证券法》不允许中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该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为了抑制金融市场的过度投机,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上述法令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禁止进行信用交易,但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些法律现在看来已经过时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事件屡禁不止。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