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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之解释

         

摘要

<正>《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关于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规定存在实施主体不一、具体内容规定各异、实施程序规定缺失等诸多问题,并且地方性法规关于查封、扣押的设定有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应在完善大气污染强制性应急措施的规定时,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关于地方性事务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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