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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完善——基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分析

     

摘要

20世纪70-80年代,我国大气污染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尤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株潭等重点污染区域为典型。近年来,大气污染已从局部的点源式污染演变为区域性的大范围污染,基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考量,我国立法机关将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治理模式上升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为跨区域的联合防治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亦存有规范内容抽象、责任主体罚则设计模糊及行政属地管理模式阻滞联合防治等诸多弊端,严重制约着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执法运行,应当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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