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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判决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

         

摘要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了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并规定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行政行为。2018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然而,由于司法认定路径的缺失,各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理解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普遍的司法误读。为了纠偏止误,人民法院一方面应该坚持“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侵益型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存在法律规范依据”的司法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则应该明晰“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作为无效情形的功能定位,只有在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突破法安定性原则作成“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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