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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摘要

著名民法学家佟累教授曾经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尽管佟老作为学科经济法理论倡导者,不承认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但上述论断为经济法的治学研究指明科学方向。回顾中国经济法学二十余年短暂的学科史,许多经济法学者正是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认知起点去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并形成大、中、小、无四大类多流派的争鸣格局。然而深入研析1993年至今影响较大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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