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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O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儿月3日起施行。2014年10月31日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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