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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摘要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干部。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国典,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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