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

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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