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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要

陕政办发[2000]27号 2000年3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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