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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机译: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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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7]296号《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1.劳动部劳部发[1997]296号; 2.劳动部令第8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机译: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7]296号《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1.劳动部劳部发[1997]296号; 2.劳动部令第8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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