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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要

正国办发[200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地震灾区恢复生产工作,对于搞好抗震救灾,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恢复生产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任务仍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灾区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把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灾区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早日恢复。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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