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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摘要

甬政办发[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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