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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委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杂费、学费问题的通知

         

摘要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9年秋季学期开始,适当调整我省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和对高中学生收取一定曲学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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