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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各县(市、区)政府比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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