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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966号文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西实际,就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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