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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国务院批准黄冈撤地设市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于1996年3月26日发出通知,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黄州区七一路。黄冈市设立黄州区和团风县。黄冈市辖原黄冈地区的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和新设立的黄州区、团风县。原黄冈地区的武穴市、麻城市由黄冈市代管。(据鄂政发[199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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