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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著录项

  •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42期|P.32-36|共5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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