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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污染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条件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或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著录项

  •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42期|P.37-40|共4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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