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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

皖财税法[2019]96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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