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现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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