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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摘要

<正>JNCR-2015-0020006济政办发[2015]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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