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福建质量管理》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区别 ——以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为例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区别 ——以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为例

         

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认定时易混淆,但两罪事实上相差较大,故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两罪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前罪作为"口袋罪"应当作限缩解释,并应当谨慎适用.本文将从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出发来分析两罪的区别和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认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