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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息”的法理含义——兼谈法律概念界定方法

     

摘要

“信息”内涵庞杂多变,其概念涵义也众说纷纭,以致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等与信息密切相关的法学研究中,较少探讨“信息”的法学内涵。对“信息”的法理探讨应坚持法律概念承载叙事价值并兼具确定性与开放性这一价值追求,须经多学科考察后进行一般化定义。哲学上的“信息”反映“意识与物质”,是广义的“意识”。“信息”虽区别于信息栽体,但其本质无法通过进一步抽象得以明晰。具体到法学上,也只能用众多描述性句子来表示其意义。“信息”的法理含义可以被描述为:为法律主体所创设、支配和感知,能满足法律主体生产和生活需要,分散或者集中存在于人脑、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程序等载体之中,能反映法律主体对自身及自身之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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