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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息”的法理含义——兼谈法律概念界定方法

     

摘要

“信息”虽区别于信息载体,但其本质无法通过进一步抽象得以明晰,具体到法学上,也只能用众多描述性句子来表示其意义.“信息”的法理含义可以被描述为:为法律主体所创设、支配和感知,能满足法律主体生产和生活需要,分散或者集中存在于人脑、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程序等载体之中,能反映法律主体对自身及自身之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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