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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行为的刑法定性——一个独立于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概念

     

摘要

被胁迫行为一直是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依照我国刑法,被胁迫行为在“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中均有涉及。当发生被胁迫犯罪案件时,将其归入紧急避险,可阻却该行为的违法性;归入胁从犯,则行为违法有责。然而实务中却频频出现紧急避险与胁从犯所不能涵盖的被胁迫犯罪案件,此时若强行适用紧急避险或胁从犯理论,既不利于案件结果的公正,也有损我国刑法已经建构起的相对完善的概念体系。因此,有必要重新定义被胁迫行为.确立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的独立于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理论的被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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