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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法律后果——兼对行政、事业、合作体制公证机构的合法性进行考量

         

摘要

公证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行为、职权侵权责任等定位要素都共同指向了它的非行政性特征。事业、合作体制的公证机构具备了法定公证机构的基本属性,而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却遭到公证机构法律定位的排斥。公证机构法律定位后,行政体制公证机构继续存在及公务员身份公证员的继续执业,将面临着较严重的法律问题,同时法律定位也将对公证机构的内部分配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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