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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摘要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对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法则区别说"时代遵循的是"动产随人"原则;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萨维尼提出的对动产、不动产物权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观点逐渐受到认同。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既符合冲突正义,也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却没有进行适当的限制,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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