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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摘要

为了解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聘任专业职务问题,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1986〕27号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职改字第55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精神,在首次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时,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办法,考察这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经考察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专业职务的评审。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级会计师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可以不受《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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