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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监管立法模式的重构

         

摘要

本文通过比较食用农产品监管的不同立法模式,分析现行食用农产品监管立法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诸多因素,提出其根本点在于调整对象中将食用农产品与一般农产品混同,忽略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特殊性,难以适用社会共治、严格监管、产品追溯等要求.同时,孤立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合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分解式立法模式,会忽视两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从增强监管链条整合力、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目标出发,建议采取合并式的立法模式,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食用农产品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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