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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主体的能动性与纠纷解决的社会场域——一起乡土纠纷的田野考察

         

摘要

既有乡土纠纷理论对纠纷解决中纠纷主体的能动者行为缺乏足够的关注.赣南农村的纠纷经验表明,纠纷主体在纠纷解决中具有较强的能动性.在乡土纠纷解决中,纠纷主体通过公共空间的语言游戏来完成纠纷性质的公私转化,并在纠纷发生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增强纠纷的公共属性来逼迫民间权威的出场以促成纠纷的场域性解决.纠纷主体在纠纷解决中能动性的可能在于与之具有同构性的村庄社会场域的存在,纠纷解决的主导型方式成为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判例法”,它与社会场域构成相互强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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