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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如此处罚是否合理

             

摘要

我县羚羊制衣厂是一家效益颇佳的私营企业,近年来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由于宿舍紧张,一些员工只好在厂区车间内搭床留宿。 1999年 4月 6日,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在对其检查时责令该厂将员工宿舍限期搬出,而该厂厂长则因为安置员工住宿困难一直未予搬迁。今年6月18日,消防部门责令该厂停产停业,并对该厂处8000元罚款,对该厂厂长处500元罚款。请问羚羊制衣厂能否在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公安消防部门对羚羊制衣厂及其责任人的处罚是否属乱罚款? 读者:赫伟显赫伟星同志: 首先,羚羊制衣厂不应该在车间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近年来,一些企业由于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消防安全,把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混合设置在没有防火分隔的同一座建筑物(即厂房、库房、集体宿舍“三合一”建筑)内,这样做不仅很容易发生火灾,而已还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1991年以来,广东、福建等省发生多起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1991年5月,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72人死亡, 47人受伤。 1993年 11月,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87人,烧伤51人。同年12月福建福州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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